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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信托无效

时间:2024-11-28 来源:金域宠物网
第1种观点: 受益凭证为一有价证券,用以表彰受益权。投资人购买共同基金时,**公司会发行所谓的受益凭证给投资人,以表彰受益权。因该凭证法律上视为有价证券,在进行任何转换或买回前,均须将此受益凭证交回给基金公司。若不慎遗失,补发事宜相当费时,故除非特别要求,否则**公司大多不主动发给受益人。财产信托的现实障碍作为受托人的信托机构是否能以信托财产为支持发行信托受益凭证,在现阶段关于信托的“一法两规”中均找不到依据,这是制约财产信托发展的关键环节。根据现有法律,信托受益权是以信托合同形式存在的,信托合同不能像信托受益凭证那样被分割,而只能整体转让。而受制于项目融资的规模和央行对信托计划不能超过200份合同的限制,使得单个信托合同的融资规模通常高达几十万元,实际上抬高了转让过程中交易对手的门槛。另外流转税相关配套法规的缺位,也严重影响了财产信托计划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实施的可能,信托财产过户登记能否免税或减税,监管部门没有相应的法规加以明确。正由于现阶段信托法规建设的滞后,使得许多本可以通过典型财产信托加以解决的融资需求,都假道资金信托这一空间相对狭窄的通道来实现。而财产信托和资金信托在委托人、受托人地位和作用、所有权转移、信托财产的破产隔离范围、转委托关系、履约担保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或差异,以资金信托计划来实现财产信托的变通方式未来可能会给投资者(受益人)的权益保全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所谓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指信托财产有一种独立于其他财产的性质:1、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若受托机构(信托公司)解散、被撤销或破产,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或破产的财产。2、委托人的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相互独立。这是一种特殊的破产隔离制度,它能保障受益人不因委托人破产或发生债务而失去享有其对该信托财产的权利。3、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或同一委托人的不同类别的信托财产相互独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十五条 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惟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惟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资金信托是一种以资金作为信托财产的信托管理模式,它通常是以资金在一定时期内获取收益为信托目的。一般分为委托人指定用途和不指定用途两种资金信托。信托结束时,信托财产通常以维持原样或折算为现金的方式,返还给委托人。资金信托包括单一资金信托(受托人接受单个委托人委托,单独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方式)和集合资金信托(受托人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人的信托资金汇集起来,按照事先约定的方式运用和管理信托资金的信托方式)二种形式。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七条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八条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信托财产不能确定;3、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4、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5、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关于信托产品的风险承担,如果信托公司完全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尽职、尽责的义务,由此产生的信托财产损失,信托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由于信托公司未能按照信托合同约定、没有履行好尽职、尽责的义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付时,由投资者自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 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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